學會顧問聘任辦法


顧問聘任辦法

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第十五屆第二次理監事會通過


  • 第一條、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(以下稱本會)為促進人壽保險管理學術、國際間人壽保險知識之交流,廣納人壽保險管理先進之經驗,借重其專業知識,強化本會功能,爰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十四條之規定,制定顧問聘任辦法(以下稱本辦法)。
  • 第二條、 凡對人壽保險管理有特殊貢獻、卓越成就,或具人壽保險核保、理賠、管理或法令專業者,得為本會顧問。
  • 第三條、 本會得聘請顧問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  • 第四條、 本會顧問之聘書,由本會製發,註明任期。
  • 第五條、 本會顧問為無給職,參與本會之計畫或活動時,本會得提供必要之支援。本會顧問如受本會委辦處理實際事務,得核實支付交通費或其他津貼。
  • 第六條、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或廢止時亦同。